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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是一種過程,這種過程重在決策和開發建設活動開始前,體現出環境影響評價的預防功能。決策后或開發建設活動開始,通過實施環境監測計劃和持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還在延續,不斷驗證其評價結論,并反饋給決策者和開發 者,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其決策和開發建設活動。為體現實施環評的這種作用,在環境影響評價的組織實施中必須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循環經濟理念,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到科學、公正和實用,并應遵循以下基本技術原則:
1.與擬議規劃或擬建項目的特點相結合;
2.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法規;
3.符合流域、區域功能區劃、生態保護規劃和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布局合理;
4.符合清潔生產的原則;
5.符合國家有關生物化學、生物多樣性等生態保護的法規和政策;
6.符合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政策;
7.符合國家土地利用的政策;
8.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要求;
9.符合污染物達標排放和區域環境質量的要求;
10.正確識別可能的環境影響;
11.選擇適當的預測評價技術方法;
12.環境敏感目標得到有效保護,不利環境影響小化;
13.替代方案和環境保護措施、技術經濟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