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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一條 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備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的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并將監測情況定期上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
從事水土保持監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保證監測質量。
2.《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規程(試行)》(2018.07.10)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
1)生產建設項目未依法依規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或補充開展的水土保持監測不符合規定的;
2)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弄虛作假或者存在重大技術問題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結論應當為不合格(不通過)。
3.《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的通知》(辦水保〔2020〕161號)
開展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是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履行的一項法定義務,是生產建設單位及時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狀況、對項目建設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過程控制的重要基礎,也是各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跟蹤檢查、驗收核查等監管工作的依據和支撐。
4.水利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開發區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見》(辦水保〔2020〕235號文)
開發區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鼓勵開發區管理機構對開發區或開發區一定區域統一開展水土保持監測。開發區管理機構統一開展水土保持監測的,其監測成果可供區域內項目共享使用,區域內應當開展水土保持監測的項目可不再單獨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