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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轄市發展改革委、濟源示范區發改統計局、航空港區經發局(統計局):
為貫徹落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3年第2號),促進我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深入做好我省節能審查工作,我委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7月19日
河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
第 一章 總 則
第 一條 為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加強用能管理,推進能源節約,防止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河南省節約能源條例》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及節能措施等情況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本實施辦法所稱區域節能審查,是指依照有關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產業規劃等,對區域節能情況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當堅持簡政放權、精簡流程、并聯審批、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未按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六條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是我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機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我省節能審查的相關管理辦法,加強技術標準建設,開展業務培訓,依據各地能源消費形勢、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完成節能目標任務、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等情況,指導和督導各地節能審查工作。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根據本地節能工作實際,對節能審查工作加強指導和統籌協調,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強化能耗強度降低約束性指標管理,有效增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彈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
第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相關工作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并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節能審查職責和范圍
第八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制定并公開服務指南,列明節能審查的申報材料、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為建設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級節能審查機關應加強對下級節能審查機關的工作指導。
第九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職責權限,按照項目能源消費量和項目管理權限確定。
(一)國家審批或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新增煤炭消費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列入我省“兩高”(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管理目錄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其他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足10000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市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
單個項目建設地點涉及兩個及以上省轄市的,其節能審查工作由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市級發展改革部門牽頭商其他有關市級發展改革部門研究確定后實施。 打捆項目建設地點涉及兩個及以上省轄市的,其節能審查工作分別由子項目所在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實施。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機關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項目;
(二)涉及國家秘密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行業目錄內的項目。
第十一條 區域節能審查由市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實施區域節能審查范圍內的項目,除應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查的,節能審查實行告知承諾制。
第三章 項目節能審查
第十二條 需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分析評價依據;
(三)項目建設及運營方案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
(四)節能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項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費情況,包括單位產品能耗、單位產品化石能源消耗、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單位增加值(產值)化石能源能耗、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化石能源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保障情況、原料用能消費量;相關數據與國家、地方、行業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水平的全 面比較;
(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強度指標,提出降碳措施;
(七)項目實施對所在地完成節能目標任務的影響分析。
建設單位應出具書面承諾,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項目等不正當手段逃避審查。
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可不單獨編制節能報告。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應對項目能源利用、節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進行分析。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節能審查申請時,應在河南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http://tzls.hazw.gov.cn)填報項目相關信息,并提交主管單位呈報文件、項目節能報告等材料。
主管單位呈報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建設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建設地點、項目性質、項目投資類別、項目所屬行業、投資規模、起止年限及截至申請節能審查時的項目進展等);項目能效水平、能耗情況和對區域能耗強度降低目標的影響評價;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承諾。
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通過河南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送項目能源消費等情況。
第十四條 節能報告內容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內容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補充相關內容或進行調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五條 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的節能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要求;
(二)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
(三)項目節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項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費及碳排放等相關數據核算是否科學準確,是否滿足本地區節能降碳工作管理要求;
(五)項目新增煤炭消費量是否按規定實行減量或等量替代,是否符合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要求。
第十六條 節能審查機關受理節能報告后,應當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省發展改革委委托有資信的咨詢評估機構負責節能評審。市級發展改革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委托相關機構進行節能評審。
第十七條 節能評審機構應當按照客觀、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節能評審工作,提交項目節能評審報告,并對項目評審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合理性負責。
節能評審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節能評審組織情況;項目簡要概況及節能政策符合性評價;項目用能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分析評價,項目主要生產工藝、主要用能設備及項目整體能效水平評價;節能措施評價;項目能耗對區域節能目標等影響評價;評審結論和建議。
第十八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明確節能審查不予通過。節能審查機關應當自作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節能審查信息。
第十九條 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逾期未開工建設或建成時間超過節能報告中預計建成時間2年以上的項目應當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第二十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的,或年實際綜合能源消費量超過節能審查批復水平10%及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原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提出同意變更的意見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項目節能審查權限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審查機關辦理。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項目節能報告中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技術采用情況以及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當分期進行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采取現場核查、資料查閱、評估論證等方式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工作組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節能報告編制機構等單位代表以及節能專家組成。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節能驗收報告,報送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存檔備查。節能驗收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及其節能審查等相關批復、節能驗收組織等;
(二)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對照項目節能報告和節能審查意見,分析判定是否滿足節能審查有關要求,包括生產工藝、用能設備、能源計量器具、節能降碳措施、能效水平、能源消費量等;
(三)節能驗收意見。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對節能驗收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章 區域節能審查
第二十三條 在我省范圍內的開發區和其他需進行整體評價的特定區域,根據實際需要開展區域節能審查,明確節能目標、節能措施、能效準入、化石能源消費控制等要求。
第二十四條 區域管理機構自行或者委托有關機構組織編制區域節能報告,并按程序向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申請。區域節能報告應當包括區域用能現狀分析、節能降碳措施、區域能效準入要求、區域節能目標承諾、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受理區域節能報告后,應當委托專 業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區域節能評審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區域能源消費和增加值能耗水平分析是否客觀準確;區域節能降碳措施是否切實可行;區域能效準入要求是否明確清晰;區域節能目標是否科學合理;區域項目節能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二十六條 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按規定進行審查,出具區域節能審查意見,并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區域節能審查:
(一)區域節能目標不明確的;
(二)區域能效準入不符合要求的;
(三)區域節能降碳措施不合理的;
(四)其他不予通過區域節能審查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節能審查實行告知承諾制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所在市級發展改革部門作出書面承諾。承諾備案的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項目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節能政策;產品單耗達到區域能效準入標準;項目能源消費總量、單位增加值能耗滿足區域節能工作要求;項目使用的技術、工藝、設備符合國家節能技術標準。
第二十八條 節能審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對項目承諾內容以及區域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有關要求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執行。
第二十九條 區域規劃布局、功能定位、節能目標發生重大變化的,區域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變更申請,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強化節能審查事中事后監管,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納入節能監察重 點內容,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建設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節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開展區域節能審查跟蹤評價,定期調度已投產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等情況,作為研判節能形勢、開展節能工作的重要參考,在每季度末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本地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
第三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加強對全省節能審查動態監管,強化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督促落實節能審查制度,對區域節能審查和重大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抽查。檢查抽查結果納入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重要內容。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節能審查有關規定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從事節能咨詢、評審等節能服務的機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未落實區域節能審查意見,區域節能目標完成進度嚴重滯后、節能措施不落實、項目告知承諾制管理實施混亂的開發區,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條 未按規定進行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驗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節能審查機關對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記錄,將違法違規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在“信用中國(河南)”網站向社會公開。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三十七條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違反有關規定予以批準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節能審查機關、節能評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評審的有關人員在節能評審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實施辦法,制定本地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區域節能審查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細則》(豫發改環資〔2017〕399號)同時廢止。此前我省節能審查有關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